问: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464号《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根据财税〔2006〕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附件规定:四、《条例》第三条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