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烟叶税的纳税申报地点?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464号《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根据财税〔2006〕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附件规定:五、《条例》第六条所称“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