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4号 成文日期:2016-05-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