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成文日期:2017-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