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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上市日期: 2015-06-29

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类别

内容

全国性文件规定: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劳办发[1997]116号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  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一、单位员工

全国性文件规定

工龄超过一年的员工

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

工龄不满一年的员工

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领取工资期数(月)

新员工

新招职工(包括毕业生)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职工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深圳特别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社保缴费基数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总额范围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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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全国性文件规定: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劳办发[1997]116号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  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一、单位员工

    全国性文件规定

    工龄超过一年的员工

    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

    工龄不满一年的员工

    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领取工资期数(月)

    新员工

    新招职工(包括毕业生)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职工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深圳特别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社保缴费基数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总额范围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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