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