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政策内容 |
一、政策规定 |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税〔2001〕157号 | 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国税发[1999]178号 |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
超过部份计算公式 | 商数=超过3倍部分/工作年限数(注: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
应交个税=(商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数 |
税前扣除时间 | 税总函(2015)299号: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计提时不得扣除) |
《劳动法》补偿标准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二、深圳免税标准 | 深圳地税局每年会发布一次新的标准通知文件 |
执行期间 | 免税标准(上限) 元/年 | 上一年平均工资 |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 72,651*3=217,953 | 2014年平均工资为72,651元;月平均工资为6,054.25元 |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 81,034*3=243,102 | 2015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月平均工资为6752.83元 |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 89,757*3=269,271 | 2016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月平均工资为7,480元 |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 100,173*3=300,519 | 2017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月平均工资为8,34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