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产品名称: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上市日期: 2022-07-15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类别

内容说明

备注

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修订)》

工会经费的用途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修订)》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

20101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

20107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

第八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深圳市拨交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缴费比例

第四条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严格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统字[1994]37号文的补充规定计算,构成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无论是否纳入成本,均应计提工会经费。

第五条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为全部职工(含临时工、季节工、计件工)工资总额哈奖金、津贴和补贴)的2%,按月拨交。

自用和上缴比例

第九条基层工会收到拨交的工会经费后,向上一级工会上解40%,60%留作本级工会的活动费用。上一级工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上交市总工会。

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税务稽核中应检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使用,并检查基层工会上交40%工会经费情况。

依据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修订)》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专项辅导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类别

    内容说明

    备注

    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修订)》

    工会经费的用途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修订)》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

    20101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

    20107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

    第八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深圳市拨交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缴费比例

    第四条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严格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统字[1994]37号文的补充规定计算,构成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无论是否纳入成本,均应计提工会经费。

    第五条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为全部职工(含临时工、季节工、计件工)工资总额哈奖金、津贴和补贴)的2%,按月拨交。

    自用和上缴比例

    第九条基层工会收到拨交的工会经费后,向上一级工会上解40%,60%留作本级工会的活动费用。上一级工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上交市总工会。

    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税务稽核中应检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使用,并检查基层工会上交40%工会经费情况。

    依据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修订)》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 所在地:
  • 精通行业:
  • 擅长领域:
  • 评定星级:
  • 参考费用:
    0
    元/天
  • 关注人气:
    4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