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类别 | 内容说明 | 备注 |
缴费比例 |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修订)》 |
工会经费的用途 |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修订)》 |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 |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
第八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税前扣除比例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深圳市拨交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
缴费比例 | 第四条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严格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统字[1994]37号文的补充规定计算,构成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无论是否纳入成本,均应计提工会经费。 第五条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为全部职工(含临时工、季节工、计件工)工资总额哈奖金、津贴和补贴)的2%,按月拨交。 |
自用和上缴比例 | 第九条基层工会收到拨交的工会经费后,向上一级工会上解40%,60%留作本级工会的活动费用。上一级工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上交市总工会。 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税务稽核中应检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使用,并检查基层工会上交40%工会经费情况。 |
依据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修订)》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