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用列支范围
类别 | 内容说明 | 备注 |
职工宿舍费用 | 公司统一租赁职工宿舍,宿舍租金、水电、物业费等 | 发票 |
职工餐费 | 福利性集体活动餐费、加班餐费、非招待用餐费报销 | 发票 |
医疗费用 | 药品费、治疗费 | 发票 |
卫生保健费 | 保健费、体检费 | 发票 |
职工福利性补贴 (现金发放) | 不用缴个税的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生活困难补贴、救济费、误餐补贴等。 | 补贴发放单 |
需缴个税的补贴:食堂经费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一般计入计税工资 | 补贴发放单(代扣代缴个税) |
集体福利部门费用 |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 相关费用发票、支付或缴费凭证、工资单等 |
其他 |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 相关证明、支付凭证 |
注:个人报销汽车费用 | 个人车辆的汽车费用,公司与个人签定汽车征用协议(注明承担汽车费用范围和额度),包括该车辆的保险、维修、过路、加油、配件等汽车费用。该车辆费用不属于福利费,应计入“差旅费、交通费、汽车费用”。 | 车辆费用发票(公司抬头) |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例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14% |
法律依据:根据2009年国税函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