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明确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据财政部网站11月4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34号公告),明确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城市名单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