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内容 |
股权激励范围 |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 |
一、股票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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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期权定义 |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
2.行权时纳税 |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3.应纳税所得额 |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
4.适用税目 | 一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详见税收优惠) |
二、股票增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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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增值权定义 |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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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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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性股票定义 |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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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奖励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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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优惠政策 | 递延纳税 |
1.高新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 |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
2.技术入股 |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按股权转让收益计征个税。 |
3.非上市公司 |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
4.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
5.高新企业转增资本.个人股东个税 |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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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件 | 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财税〔2015〕116号、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