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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

上市日期: 2023-10-09

问:深圳市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

答:【2023年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94262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4年标准】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2024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523920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给员工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应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无论金额多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都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综合所得申报】,在【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进入填写界面;

2.点击【添加】,在姓名栏选择需要申报的人员,录入一次性补偿收入,系统会自动带出免税收入,本地平均工资可查看下方温馨提示,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若涉及人员较多时,也可以使用模板导入;

3.点击【税款计算】后,在【附表填写】界面点击【减免事项附表】,进入【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

4.点击【填写】,选择免税事项“解除劳动合同当地工资3倍以内免税”、选择免税性质“其他”、填写“免税收入”金额,点击保存。

5.确认数据填报无误后,点击【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即可完成申报。若涉及应补税额的,需点击【税款缴纳】模块完成税款缴纳。

注意事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申报表需和本单位同税款所属期工资薪金等所得的申报表一并发送。若本税款属期已进行了申报,还需要申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需要更正申报,待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填写完毕后,再一并发送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专项辅导
深圳市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
  • 问:深圳市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

    答:【2023年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94262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4年标准】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2024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523920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给员工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应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无论金额多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都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综合所得申报】,在【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进入填写界面;

    2.点击【添加】,在姓名栏选择需要申报的人员,录入一次性补偿收入,系统会自动带出免税收入,本地平均工资可查看下方温馨提示,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若涉及人员较多时,也可以使用模板导入;

    3.点击【税款计算】后,在【附表填写】界面点击【减免事项附表】,进入【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

    4.点击【填写】,选择免税事项“解除劳动合同当地工资3倍以内免税”、选择免税性质“其他”、填写“免税收入”金额,点击保存。

    5.确认数据填报无误后,点击【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即可完成申报。若涉及应补税额的,需点击【税款缴纳】模块完成税款缴纳。

    注意事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申报表需和本单位同税款所属期工资薪金等所得的申报表一并发送。若本税款属期已进行了申报,还需要申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需要更正申报,待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填写完毕后,再一并发送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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