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职工发生的学历学位教育学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职工发生的学历学位教育学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