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税收政策 |
一、一般规定 | 依据文件号: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
适用税目 |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 |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
收入实现时间 |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递延纳税政策 |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货币性资产 |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
投资范围 |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
二、技术投资政策 | 依据文件号:财税〔2016〕101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可选择递延纳税 |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
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
评估价值税前扣除 |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
技术成果范围 |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