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权转让在哪此些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