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