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股权原值为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和合理税费之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