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