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税收政策 | 文件号 |
一、股权激励范围 | 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按“工薪所得”税目计征个税 | 财税〔2005〕35号 |
计税公式: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税 |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个税税率表确定。 |
纳税时间 | 员工股票期权行权时、限制性股票解禁时、股权奖励获得时 | 财税〔2005〕35号 |
递延纳税政策 |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次月15时内申请 | 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次月15日内申请 |
取得成本 |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 财税〔2016〕101号 |
公平市场价格 |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
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
持有收益 |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征个税。 | 财税〔2005〕35号 |
持有限售股的股息红利所得 |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财税〔2012〕85号 |
二、股票期权转让 |
| 财税〔2005〕35号 |
行权日之前将其转让 |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按“工薪所得”税目计征个税,按上述规定计税。 |
行权日之后将其转让 |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征个税。 |
股票转让优惠政策 |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
三、递延纳税条件 | 财税〔2016〕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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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7 |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
第4条的注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
四、技术人员奖励 | 依据文件号:财税〔2015〕116号 |
1、递延纳税政策 |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2、针对技术人员 | 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
3、转让股权现金收入 | 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
4、企业破产-转让奖励股权 | 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
5、技术人员条件 | 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
6、全体员工奖励 |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