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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上市日期: 2019-12-02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项目

税收政策

文件号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1、个人转让上市的股票取得的所得(境内)

暂不征收个税

财税字〔199861

2、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

20%个税

财税〔200535

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20%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285号,自201311日起施行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285

201598日起,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

4、股息、红利所得纳税时间(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自201598日起施行。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证券公司从个人账户划款转至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5、持有限售股的股息红利所得

财税〔201285号: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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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项目

    税收政策

    文件号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1、个人转让上市的股票取得的所得(境内)

    暂不征收个税

    财税字〔199861

    2、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

    20%个税

    财税〔200535

    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20%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285号,自201311日起施行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285

    201598日起,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

    4、股息、红利所得纳税时间(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自201598日起施行。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证券公司从个人账户划款转至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5、持有限售股的股息红利所得

    财税〔201285号: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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