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项目
税收政策
文件号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1、个人转让上市的股票取得的所得(境内)
暂不征收个税
财税字〔1998〕61号
2、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
20%个税
财税〔2005〕35号
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20%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2〕85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2〕85号
自2015年9月8日起,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
4、股息、红利所得纳税时间(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证券公司从个人账户划款转至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5、持有限售股的股息红利所得
财税〔2012〕85号: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