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上市日期:
2019-12-0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项目 | 税收政策 | 备注 |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 |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 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4、其股息、红利所得纳税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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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 |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 |
(2)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 | 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由挂牌公司代扣代缴。 |
5、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依据文件号: | 财税〔2014〕48号 |
专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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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项目 | 税收政策 | 备注 |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 |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 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4、其股息、红利所得纳税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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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 |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 |
(2)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 | 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由挂牌公司代扣代缴。 |
5、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依据文件号: | 财税〔2014〕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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