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个税政策
项目
税收政策
文件号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1、个人转让上市的股票取得的所得(境内)
暂不征收个税
财税字〔1998〕61号
2、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
20%个税
财税〔2005〕35号
二、个人证券投资基金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
财税字〔1998〕55号
2、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
由基金公司代扣代缴20%个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
4、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
代扣代缴20%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