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票交易-税收政策
项目
税收政策
文件号
一、企业从事股票交易(上市流通股)
1、股票买卖差价—所得税
差价收益:当期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差价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财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2、股票买卖差价—增值税
差价收益:当期收入,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1
差价损失:负差可结转下一期,但不得结转下一个年度。
财税[2016]36号附2
二、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税收入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三、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1、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
当期征税收入
财税字〔1998〕55号
2、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
投资收益,免税收入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
4、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