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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购销房屋(含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上市日期: 2019-12-02

深圳市个人购销房屋(含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税(费)种

计算基数

纳税人

税率

依据文件号

二手房增值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

转让方

5%

营业税文件:财税〔2015〕39号;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五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5%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免征

二手房增值税(其他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

转让方

5%

同上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免征

城建税

营业税额(深圳市于2010121日起由“1%”调整为“7%”)

转让方

7%

深国税函〔2010366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

转让方

3%

征收教育附加暂行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

营业税额(深圳于201111日起开征)

转让方

2%

深府办〔201160

印花税

购销合同总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双方

0.05%

(免征)

财税〔2008〕137号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方

(免征)

财税〔2008〕137号

增值额(对个人销售非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方

30%-60% (或核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契税

计税价格(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受让方

1%

财税号〔2013101

计税价格(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普通住房,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财税〔201094

计税价格(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1.5%

财税号〔2013101

计税价格(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财税〔200824

计税价格(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3%

《契税暂行条例》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

免征

财税字〔1999278

销售收入减购价及税费(或评估价)后的差额征收(不符上述条件的,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20%   (或核定)

附注:个人销售其他房产(不含二手房)增值税税率

个人自建住房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转让方

免征

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十五)

个人其他房产

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差额计征增值税

转让方

5%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

增值税计算公式

按全款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按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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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费)种

    计算基数

    纳税人

    税率

    依据文件号

    二手房增值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

    转让方

    5%

    营业税文件:财税〔2015〕39号;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五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5%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免征

    二手房增值税(其他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

    转让方

    5%

    同上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免征

    城建税

    营业税额(深圳市于2010121日起由“1%”调整为“7%”)

    转让方

    7%

    深国税函〔2010366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

    转让方

    3%

    征收教育附加暂行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

    营业税额(深圳于201111日起开征)

    转让方

    2%

    深府办〔201160

    印花税

    购销合同总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双方

    0.05%

    (免征)

    财税〔2008〕137号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方

    (免征)

    财税〔2008〕137号

    增值额(对个人销售非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方

    30%-60% (或核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契税

    计税价格(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受让方

    1%

    财税号〔2013101

    计税价格(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普通住房,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财税〔201094

    计税价格(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1.5%

    财税号〔2013101

    计税价格(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财税〔200824

    计税价格(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3%

    《契税暂行条例》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

    免征

    财税字〔1999278

    销售收入减购价及税费(或评估价)后的差额征收(不符上述条件的,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20%   (或核定)

    附注:个人销售其他房产(不含二手房)增值税税率

    个人自建住房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转让方

    免征

    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十五)

    个人其他房产

    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差额计征增值税

    转让方

    5%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

    增值税计算公式

    按全款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按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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