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综合税率表2021
(个人到房产所在地“原地税局或租赁所”代开发票时扣缴税费-核定征收)
出租房类别 | 月租金(不含税) | 综合税率 | 备 注 |
住房 | 月租金<=15万元 | 4% | 房产税4% |
月租金>15万元 | 6.09% | 增值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5%,城市维护建设税0.0525%,教育费附加0.0225%,地方教育费附加0.015% |
商用房(非住房) | 月租金<=15万元 | 4% | 房产税4% |
月租金>15万元 | 10.09% | 增值税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城市维护建设税0.0525%,教育费附加0.0225%,地方教育费附加0.015% |
注:1、个人出租房租,每月租金不超过15万,到“租赁办”代开发票只计征4%的房产税,超过15万元的到主管税务局代开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税总函(2016)14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件:财税〔2015〕96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九)、财税〔2008〕24号、深地税告[2008]4号、2016年第7号、财税〔2016〕1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财税〔2017〕76号、税总函(2016)145号 、财税〔201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