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注:财税〔2014〕109号文将75%改为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