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