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重组,若未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注: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三、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