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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人企业转变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注册地转到境外,所得税清算时需报送什么资料?

上市日期: 2022-07-25

问:法人企业转变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注册地转到境外,所得税清算时需报送什么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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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法人企业转变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注册地转到境外,所得税清算时需报送什么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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