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企业应准备什么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