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企业应准备什么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