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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应准备什么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上市日期: 2022-07-25

问: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应准备什么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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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应准备什么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 问: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应准备什么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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