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应准备什么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