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产品名称:

问: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或分立之前享受税收优惠未到期是否可重组之后的企业继续享受?

上市日期: 2022-07-25

问: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或分立之前享受税收优惠未到期是否可重组之后的企业继续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专项辅导
问: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或分立之前享受税收优惠未到期是否可重组之后的企业继续享受?
  • 问: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或分立之前享受税收优惠未到期是否可重组之后的企业继续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 所在地:
  • 精通行业:
  • 擅长领域:
  • 评定星级:
  • 参考费用:
    0
    元/天
  • 关注人气:
    13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