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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重组主导方是谁?

上市日期: 2022-07-25

问: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重组主导方是谁?

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三)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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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重组主导方是谁?
  • 问: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重组主导方是谁?

    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三)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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