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答: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二十条 《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文件二: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