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执行“递延所得纳税政策”或其他特殊性税务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