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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采用“所得递延政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报送什么资料?

上市日期: 2022-07-25

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采用“所得递延政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报送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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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采用“所得递延政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报送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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