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政策内容 |
一、基本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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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 | 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统一核算 |
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局批准同意 |
2、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
季度各自预缴;年度由总机构汇总分配后,各自申报 |
二、分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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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分配比例 | 由总机构汇算清缴,总机构分配50%;各分支机构分配50% |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
2、再次分配(各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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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公式 |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
(2)分配要素及比例 | 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
三、不就地分摊所得税情形 |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1、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 |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2、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 |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5、境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四、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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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文件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财预〔2012〕40号 |
2、适用主体范围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
3、二级分支机构的概念 | 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
4、总分支机构不同税率 | 按一般税率25%计算分配后,再按当地税率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
5、年度汇算清缴日期 | 次年5月31日之前 |
6、总机构向税局报送资料 | (1)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2)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
7、分支机构向税局报送资料 | (1)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