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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或分立中被合并或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上市日期: 2022-12-07

问: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或分立中被合并或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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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或分立中被合并或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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