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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

上市日期: 2023-08-30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 10 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 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 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 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2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 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 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 ;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 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发生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 4 目。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 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 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 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 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01011608,填写 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 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 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 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 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12 31 日。 【注释】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5%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 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 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 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 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 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 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 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 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 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六、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0 万元及 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 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12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 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 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 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 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 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续月数×12

2.2023 1 1 日至 2023 12 31 日,金融机构,是 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 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 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 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 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 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 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 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金融监管 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2024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 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 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 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 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 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 款。

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 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 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 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 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 主体一致。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6 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七、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 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 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12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续月数×12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 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 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 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13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八、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 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7 12 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 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 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 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 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8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九、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7 12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续月数×12

【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13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 公告》(2022 年第 2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 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 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 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 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一)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 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 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 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 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 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 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 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三)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 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四)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 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2019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在此期间已投资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 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 年第 17 号)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 年第 28 17 号)

 

十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 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 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 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 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1 日至 12 31 日。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上述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29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规定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 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规定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 为限。

【享受方式】

1.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 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先申领《就业创业证》。失业人 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 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 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 《就业创业证》。

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 30 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 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 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 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 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号)

 

十二、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 31 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 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 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 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 ×实际经营月数。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 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 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

 

十三、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 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3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 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 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 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 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 1 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 度扣减。

【享受方式】

1.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 34 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 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 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 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 更申请。

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 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 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 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 ÷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 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 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 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 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 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号)

 

十四、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36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招用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 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 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 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 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 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 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 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 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 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 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 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享受方式】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


专项辅导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 10 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 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 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 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2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 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 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 ;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 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发生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 4 目。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 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 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 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 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01011608,填写 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 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 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 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 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12 31 日。 【注释】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5%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 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 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 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 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 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 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 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 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 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六、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0 万元及 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 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12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 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 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 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 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 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续月数×12

    2.2023 1 1 日至 2023 12 31 日,金融机构,是 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 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 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 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 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 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 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 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金融监管 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2024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 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 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 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 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 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 款。

    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 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 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 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 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 主体一致。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6 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七、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 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 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12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续月数×12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 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 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 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13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八、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 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7 12 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 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 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 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 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8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九、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7 12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续月数×12

    【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13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 公告》(2022 年第 2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 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 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 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 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一)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 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 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 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 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 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 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 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三)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 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四)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 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2019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在此期间已投资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 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 年第 17 号)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 年第 28 17 号)

     

    十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 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 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 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 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1 日至 12 31 日。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上述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29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规定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 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规定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 为限。

    【享受方式】

    1.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 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先申领《就业创业证》。失业人 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 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 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 《就业创业证》。

    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 30 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 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 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 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 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号)

     

    十二、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 31 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 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 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 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 ×实际经营月数。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 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 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

     

    十三、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 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3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 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 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 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 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 1 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 度扣减。

    【享受方式】

    1.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 34 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 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 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 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 更申请。

    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 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 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 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 ÷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 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 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 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 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 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号)

     

    十四、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36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招用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 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 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 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 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 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 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 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 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 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 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 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享受方式】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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