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产品名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上市日期: 2022-12-07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06.02.15

生效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财会〔2006〕第3

编辑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就本准则第十七条相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澄清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引用文档:行业规范(1)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引用文档:咨询问答(1)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引用文档:法院判例(1)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 规定的除外。

(引用文档:行业规范(1)法院判例(1)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引用文档:法院判例(1)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引用文档:法院判例(1)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引用文档:部门规章(1)地方法规(2)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 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财会﹝2017﹞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4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4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行前已确认的相关固定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金额,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重新评估后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专项辅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06.02.15

    生效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财会〔2006〕第3

    编辑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就本准则第十七条相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澄清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引用文档:行业规范(1)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引用文档:咨询问答(1)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引用文档:法院判例(1)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 规定的除外。

    (引用文档:行业规范(1)法院判例(1)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引用文档:法院判例(1)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引用文档:法院判例(1)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引用文档:部门规章(1)地方法规(2)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 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财会﹝2017﹞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4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4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行前已确认的相关固定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金额,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重新评估后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 所在地:
  • 精通行业:
  • 擅长领域:
  • 评定星级:
  • 参考费用:
    0
    元/天
  • 关注人气:
    10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