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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上市日期: 2024-09-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法规库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14-01-10

废止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10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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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14-01-10

    废止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10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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