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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教程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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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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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1.划分依据。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  2.划分目的。为保证对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有必要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  3.划分标准。划分标准有两个:一是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二是会计核算水平。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项目分类具体规定  基本 划分 标准年销售额的大小(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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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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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注:无购进的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注:无购进的货物…)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1、定义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两项行为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2、分类和特点  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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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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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率  一、增值税税率体现着货物的整体税负  设计税率的公式:  增值税税率=(货物在本环节的应纳税额+以前环节已纳税额)/货物在本环节的销售额×100%  二、确定增值税原则的基本原则以及增值税税率的类型  基本原则: 尽量减少档次,不宜多档次。  税率类型:  1.基本税率——标准税率——大多数商品劳务适用。  2.低税率——基本生活用品和劳务,采用低税率的货物劳务不宜过多。  3.高税率——奢侈品、非生活必须品适用,采用高税率的货物劳务也不宜过多。  4.零税率——出口货物适用。  三、我国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表  税率和征收率基本规定  税率基本税率17%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使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低税率13%(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其他货物。如:(1)部份农产品(不含免税菜蔬);(2)音像制品;(3)电子出版物;(4)二甲醚;(5)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等(6)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等(7)国内印刷采用国际标准号编序的境外图书;(8)动物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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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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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增值税由多种减、免税的形式,主要分为免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规定起征点、规定法定征收率等。主要减免税规定归并类列表如下:  第一组知识点:农业类——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相关的优惠  项目具体规定  自产农产品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新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加工后销售种子。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提示】此项优惠限定了特定销售方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了粮食用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照章征税(13%税率) 【提示】此项优惠限定了特定用途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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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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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具体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销售的销售额  销售额   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下面分析销售额的具体情况(重点):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的包含项目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  (1)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型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 (5)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价格构成公式: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价内税)  价内税: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  价外税:税金不属于价格组成部分,如增值税。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价内税金(如消费税)。  2.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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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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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进项税额  一、进项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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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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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若为正数,当期应纳增值税;计算结果若为负数,形成留抵税额,待下期与下期进项税额一并从下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关于“当期”的概念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限相呼应。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  凡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在认证的当月抵扣。  (二)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特殊情况计税规则  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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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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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1、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2、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3、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的情形如下: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的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4、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账款核算,不征收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电力企业的销售额  电力企业的销售额由两个部分组成:  1.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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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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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规定和具体规定  基本规定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进口报关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若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是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是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比较长(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和船舶、飞机等货物,是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款项的当天;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是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例题·单选】下列结算方式中,以货物发出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是(    )。  A.预收货款    B.赊销    C.分期收款    D.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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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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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一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二、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1)销售用于非应税、免税、福利、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的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销售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4)销售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自用消费品  4.销售纳税人在增值税转型前购入的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5.销售旧货  三、作废发票的处理  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有即时作废和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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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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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一)概念:  1、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2、消费税: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二)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五类)  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  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委托方可以是外贸企业也可以是内资生产企业);  特准退免税的企业。  【出口企业特点】有出口经营权 或经批准。  2。出口退免税货物的范围  (1)一般退(免)税货物的范围。  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必须是自产的货物或视同自产的货物。  (2)特准退(免)税货物的范围  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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