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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教程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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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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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办的企业或其他以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其中,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名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风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是:  1、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2、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和所得。  三、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内、外资企业从此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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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1、居民企业  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等。  【解释1】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注册地进行跨国避税。  【解释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这类企业虽然是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并不是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而是依据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成立的。本条规定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中的“法律”,属于广义的法律,包括可以作为企业成立依据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二是,在中国境外成立。这类企业不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即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点是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是因为这类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三是,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一样,这类企业也必须是能够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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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一般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率适用范围征税对象  25%一般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以下居民企业均适用)  在中国境内设在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在华机构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  2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际征税时按10%计征)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小型微利企业20%、10%(应税所得减半按20%征收)  1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境内、外所得  西部国家鼓励类企业财税〔2011〕58号  特定区域鼓励类企业深圳前海、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  10%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境内、外所得  协定税率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如:香港按5%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优惠期限税率文件号  1、一般小型微利企业长期20%《企业所得税法》  2、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10%财税〔2011〕117号  3、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10%财税〔2014〕34号、 财税〔2015〕34号  4、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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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和收入范围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方法之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前年度亏损(直接法)  方法之二: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间接法)  二、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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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收入确认条件和时间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销售货物收入: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5、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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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解释】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①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③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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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费用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成本费用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当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企业实际发生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二是,合理的支出,也就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税法所指的成本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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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资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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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损失的概念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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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基本概念  1、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债务重组,是指在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组合。  合并,是指一家企业或者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转让给另一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2.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的概念  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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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概念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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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行次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计算1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注:此项中的内容构成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2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视同销售成本  3        营业税金及附加账面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具体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堤围费等  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账面数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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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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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税收优惠  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解释】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①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③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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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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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1、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税款;  2、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3、税务机关在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数额、缴纳期限和方式等告知企业;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税源管理  1、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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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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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上述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一)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所指控制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上述所指的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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