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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教程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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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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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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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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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注意不包括农村的房屋。其中: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征政村。  (3)工矿区是指工商业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1)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是纳税义务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是纳税义务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5)无租适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税率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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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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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1)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2006年1 月1 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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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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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注: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间纳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丁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4)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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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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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注:一般按季申报。  三、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四、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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