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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教程 Solutions
Solutions 财税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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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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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一、概念  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特点  (四)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三、立法原则  (一)普遍征收  所谓普遍征收,就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征收资源税。  (二)级差调节  所谓级差调节,就是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条件差异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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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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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注意可以包括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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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一、 资源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共七个税目。  注意事项:  1、原油不含人造的石油;  2、天然气不含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二、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岩金矿的征税规定  1、伴生矿——(同床同目)  2、伴采矿——(同床异目)  3、伴选矿——(同批另类)  4、岩金矿——(已税尾矿不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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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征收原则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二、税目  资源税设计了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共七个税目。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伴采量小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伴采矿量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  三、税率适用的规定  1、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未列举名称的,由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务税务总局备案。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税收优惠  资源税对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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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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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具体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2.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数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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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区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代扣代缴  要点主要规定  代扣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的资源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代扣代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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