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财税教程 Solutions
Solutions 财税教程
1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53
第一节 概述  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种税。车船征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  车船税条例的出台,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般税制。  2、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适当提高了税额。  4、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5、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
2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40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额  一、征税对像及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车船。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  【解释】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上述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适用税额  车船税采用分类、分级(项)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备 注  1、乘用车  1.0升(含)以下的每...
3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34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对于按照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
4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38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法定减免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人力驱动的船舶。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5、警用车船;  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8、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9、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因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
5
2017 - 06 - 27
点击次数: 27
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一、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其他管理规定  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车辆,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5页次1/1首页上页1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