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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教程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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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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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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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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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在开征此税地区范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各方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三、适用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相差20倍。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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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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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 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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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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