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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教程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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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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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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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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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索取完税凭证。  2、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契税的纳税地点: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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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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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一、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其他管理规定  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车辆,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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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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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下列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以上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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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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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具体规定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税。减税免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是: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 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7.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09年年底,1.6升及以下排量的小轿车的车购税税率减半征收;  9.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 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 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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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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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具体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2.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数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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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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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原产地规则  一、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  规则要点具体规定  原产地标准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改变税号的方法(四位数级)  列出加工程度表的方法  从价百分比的方法  直接运输规定(主要在普惠制中实施)不通过他国关境直接将货物运到进口国  由于地理(例如内陆国家)等特殊原因,通过了他国关境,但在他国关境内,有关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二、我国海关的原产地规定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国或制造国即视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实质性加工标准。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1)加工后税则4位归类发生改变;(2)加工增值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及以上的。  3.对于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的零件、部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则按其各自的原产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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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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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缴纳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解释】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贴花。  (二)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件数,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三)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应当注意的问题:  1.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印花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依适用税率贴足印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3.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成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6.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 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 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 分的不计,满5 分的按1 角计算贴花。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 角但不足1 元的,按1 元贴花。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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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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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注:一般按季申报。  三、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四、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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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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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减免税优惠  一、一般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注意以下要点:  (1)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上述的免税规定。  (3)普通标准住宅:  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标准,浮动比例不得超过20%。  深圳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深圳各年通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每年度会发布深圳普通住房标准通知)规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2、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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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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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等两个需同时兼顾的因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下列的基金会”会对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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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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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收入确认条件和时间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销售货物收入: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5、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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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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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框架结构:  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消费税税率形式、适用税目、计算公式概览表:  税率形式适用税目计税公式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复合计税)卷烟、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例题·单选题】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  A.5000元                 B.6600元  C.7500元                 D.7200元  【答案】C  【解析】A型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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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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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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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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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具体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销售的销售额  销售额   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下面分析销售额的具体情况(重点):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的包含项目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  (1)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型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 (5)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价格构成公式: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价内税)  价内税: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  价外税:税金不属于价格组成部分,如增值税。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价内税金(如消费税)。  2.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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