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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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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中期财务报告  一、中期财务报告及其构成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构成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附注。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一)中期财务报告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原则  2、遵循重要性原则  3、遵循及时性原则  (二)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1、企业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也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2、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3、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包括当年子公司子公司处置前的相关财务信息。  4、企业在报告中期内新增子公司的,在中期末就应当将该子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财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是指上年度可比本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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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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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金融资产转移 一、金融资产转移概述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的区分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二)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益终止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此外,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例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报酬全部转移,所以应该终止确认;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风险报酬没有转移,所以不应该终止确认。2.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例1】20×4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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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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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关税征收管理  1.关税的申报  (1)进口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关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关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关税的强制执行  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4.关税的退还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造成关税退还的四类情形:(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4)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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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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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劳务、稿酬、财产转让及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税率表三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A  220,000  350,000  二、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对稿酬收入特殊规定如下: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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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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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资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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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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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基本计算公式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具体计算  【例题·单选】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小轿车,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关税率25%,消费税率9%,则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万元。  A.49.45    B.61.81    C.65.23     D.   70.31  【答案】B  【解析】500×(1+25%)/(1-9%)×9%=61.81(万元)。  【相关链接】  (1)注意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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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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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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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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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1、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2、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3、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的情形如下: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的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4、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账款核算,不征收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电力企业的销售额  电力企业的销售额由两个部分组成:  1.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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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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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处理  一、未发生变卖或报废的内部交易固定资产的抵销  1.将期初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固定资产—原价(期初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2.将期初累计多提折旧抵销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期初累计多提折旧)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3.将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  (1)一方销售的商品,另一方购入后作为固定资产  借:营业收入(本期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产生的收入)  贷:营业成本(本期内部固定资交易产生的销售成本)  固定资产—原价(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2)一方的固定资产,另一方购入后仍作为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收入  贷:固定资产—原价  4.将本期多提折旧抵销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本期多提折旧)  贷:管理费用  二、发生变卖或报废情况下的内部交易固定资产的抵销  将上述抵销分录中的“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用“营业外收入”项目或“营业外支出”项目代替。  (1)将期初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营业外收入(期初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2)将期初累计多提折旧抵销  借:营业外收入(期初累计多提折旧)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3)将本期多提折旧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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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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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货币资金和应收票据第一  货币资金概述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库存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阜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根据有关结算办法规定,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的几种方式来办理转账结算: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等,其中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第二  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库存现金业务的会计处理1、现金短缺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1)属于责任人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责任人”(2)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偿款”(3)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计入“管理费用”。2、现金净溢余计入“营业外收入”。(1)属于应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个人或单位”(2)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经批准后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3、无法收回的银行存款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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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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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算方法:  1.扣除捐赠款的计算方法  用应纳税所得额*30%,确定捐赠限额,低于限额据实扣,高于限额按限额扣。  2.境外缴纳税款抵免的计算  ①先分国后分项。  ②按个人所得税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③扣除限额不得交叉使用  3.两人以上共有取得同一项收入的计税方法  【案例】甲乙两人共同取得一项稿酬收入共5000元,甲分得了600元,剩下的权归乙,则他们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多少?  【答案】甲不用交税(原因:600减800为负数)。  乙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1-20%)*20%*(1-30%)=492.8元。  【解析】甲的稿酬所得低于800,不用交税。  4.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纳税义务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并取得个人所得的工程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2)应税项目的适用:  ①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际承包经营,以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份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第二种情况: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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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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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损失的概念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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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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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要点主要规定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应税行为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征税范围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计税依据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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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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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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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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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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